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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信內湖購地弊案 張明田一審判刑15年

2018/10/11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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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台北地院審理中信銀內湖購地弊案,今天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判中信金前行政長張明田15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5億元,另判4名被告11年6月至14年不等徒刑,全案可上訴。

這4名被告均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刑,北院判時任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判有期徒刑13年、中信銀行舍管理部長柯弘達12年6月徒刑、中信銀董事長室協理陳立三11年6月徒刑,張明田的胞弟張明人則判刑14年、併科罰金3億元。

中信銀在民國101年間,有擴充資訊機房大樓及行政大樓空間的需求,因此先由中信銀總務處尋覓合適的廠辦地點,再由總務處行舍管理部人員,向張明田面報覓地個案及進度,並依其指示為最後決策。

台北地檢署調查,張明田等人不為公司謀取最大利益考量,反為私利,涉嫌暗以個人親友或其等實質控制公司名義,出售資產給中信銀,居中套利。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明田等5人明知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均為自用不動產,根據銀行法相關規定,可由中信金控或中信商銀自行依法購置,無論是用自行購地委由他人量身訂作或與他人合建,均無須先由第三人購地後轉售。

不過張明田等人為謀個人私利,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法令及內規的行為,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因而進行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致使中信金控、中信商銀遭受重大損害。

北院認定,在資訊機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有1億8234萬7200元的損害;行政大樓部分,中信金控、中信銀所受損害為6億8193萬2000元。

北院審酌,張明田坐領中信金控、中信商銀的高薪達7000餘萬元,竟藉其在中信金控、中信商銀位居的高位,指示下屬為個人投資服務,混淆公私分際,圖謀個人私利達8億6427萬9200元,犯後猶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惡性重大,且與張明人獨攬因犯罪獲取財物等情況,因此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特別背信罪,判處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編輯:方沛清)1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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