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RCA工傷案三審 246人發回更審

2018/8/16 14:09(8/16 16:51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王揚宇台北16日電)最高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今天判決262人獲賠新台幣5億元確定,另將其他246人發回更審;一般認為,發回理由對員工有利。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這些員工打民事官司,向RCA等公司求償。

一二審均認定RCA等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判RCA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4家公司,賠償486名員工及家屬7億184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符姓員工等人生前委託或授權關懷協會提起訴訟,但委託書、授權書中沒有「選定」用語,而無選定真意,尚屬率斷。

此外,葉姓員工等人已死亡,但高院認為其死亡證明書不實。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詳加調查,直接以查無病歷為由做出不利認定,實屬可議;吳姓員工等人罹患癌症,二審未說明為何不符合化學物質可能引起的疾病,判決理由亦不備。

最高法院也將二審獲判勝訴的C類選定人,即未有外顯疾病或暴露時間過短等226人部分廢棄發回,理由包括二審既然認定C類選定人未因污染罹患疾病,卻未說明身體健康有何損害,即直接判決RCA等公司賠償,理由不備。

此外,二審將部分因罹病的B類選定人降為C類,最高法院認為未說明理由,廢棄發回更審。(編輯:張銘坤)107081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