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標準不一 空氣槍達人廖英熙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生產空氣槍的怪怪貿易負責人廖英熙被控製造具殺傷力的G96空氣槍,一審被判刑2年8月。高院認為,廖男製造空氣槍時符合當時的國家標準,無犯罪故意,今天改判無罪。
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控,廖英熙明知他生產的G96空氣槍經警方鑑定,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以上,屬具有殺傷力的槍枝,依法未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卻為維持海外市場持續製造、販賣。
廖英熙辯稱空氣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規範,但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並非產品只要符合國家標準生產製造,就不會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非法製造空氣槍罪,處廖男有期徒刑2年8月。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廖英熙民國96至98年間設計G96空氣槍時,就設定以12公斤瓦斯充填、發射0.2公克(6mm)的塑膠彈、達每秒160公尺以下初速等規格,符合當時CNS國家規範。
合議庭指出,廖英熙製造的空氣槍符合國家標準,主觀上認為不具殺傷力,但檢警在空氣槍出廠一段時間後,另外以非CNS規範的「裝填鋼珠彈及以22公斤壓力瓦斯氣瓶為動能」鑑定方法,來認定槍枝具有殺傷力。
合議庭認為,檢警做法使業者及玩家,原本在信任國家標準檢驗下,所為的生產或購買行為,其後卻須承擔隨時可能遭受刑罰的風險,已經有違人民對國家標準的信賴。
高院新聞稿也指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察覺問題所在,所以在民國106年11月再次修正「CNS12775低動能遊戲用槍標準」,納入實務上司法認定具殺傷力的單位面積動能每平方公分20焦耳等規定。
新聞稿提到,廖英熙製造空氣槍當時,國家標準並沒有要求業者所生產的槍枝必須依實務上司法認定具殺傷力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檢測,所以無法認定廖男具有製造、販賣具有殺傷力槍枝的故意,因此改判無罪,仍可上訴。(編輯:吳佳穎/方沛清)1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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