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同學獲原諒 但涉他案無法緩刑
2018/5/14 14:27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童姓男子性侵女同學,事後獲得原諒,女方同意給予減刑及緩刑。但二審發現童男甫因酒駕遭判刑定讞,依法不得緩刑,以乘機性交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刑法規定,法院若判處被告2年以下徒刑,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可宣告緩刑,但前提是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遭判有期徒刑,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但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遭判刑。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依乘機性交罪判處童姓男子2年徒刑,但童男在判決前即104年間因酒駕被判刑3月確定,因此不符緩刑要件。
判決書指出,童姓男子與被害女子是大學同學,104年5月間,童男到女同學外婆家吃消夜,因天雨獲女同學同意暫留該處,卻趁女同學熟睡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被童男性侵犯行驚醒,當場表示抗拒與不滿,童男道歉後離去,女子則向友人哭訴遭性侵,在友人勸說下報警處理。
童姓男子辯稱兩情相悅,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被害女子因此事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綜合審酌女子事發後向友人哭訴時所表現的憤怒、憂鬱情緒,及童男事後透過LINE向女子認錯等事證,認定童男罪證明確。
二審判決指出,童姓男子年輕氣盛未能克制情慾,造成女同學身心受創,但童男已賠償新台幣30萬元,女同學也具狀表明原諒,同意不再追究刑責,並同意法院給予減刑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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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審酌被害女子同意減刑,認為若處以童姓男子乘機性交罪的最輕刑度3年仍嫌過重,依法酌減改判2年,但因不符緩刑要件,而未宣告緩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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