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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調新制 二審檢察官3年任滿回一審

2018/4/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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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已完成「一二審檢察官輪調」法制作業,未來二審檢察官任期以3年為限,但不限申請輪調二審的次數,期望提升檢察體系效能。

新頒布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共計有8點,已於本月3日函頒各檢察機關,將適用於今年度的人事作業。

要點規定,從民國107年起,申請輪調二審的檢察官,應填具屆滿後調任一審的同意書。二審檢察官任職3年後,應立即調任地檢署檢察官,但可繼續申請輪調二審。

此外,二審任滿3年的檢察官,可優先選擇回任一審的服務機關,而表現優異者,可優先遴選派任檢察長,或轉任法務部所屬的司法行政人員、借調至其他機關辦事。

至於現任的二審檢察官,法務部並未強迫回歸一審。但要點規定,現職二審檢察官若自願調任一審,仍享有優先選擇回任單位的權利,表現優異者,同樣有遴選檢察長的優先機會,及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辦事。

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職司犯罪偵查、刑事訴追,並具有公益代表人的地位。為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官本職學能,強化辦案經驗傳承,有必要增加不同審級檢察業務的歷練。

新聞稿指出,一審檢察官調任二審檢察署輪調檢察業務後,再調任一審檢察官,將有助地檢署與高檢署間的經驗交流及傳承,以強化地檢署偵查技巧與辦案品質,提升案件定罪率。(編輯:張銘坤)10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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