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停業與否 最高行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5日電)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故,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勒令停業;八仙不服提告,北高行去年3月判決撤銷停止營業處分;全案經上訴,最高行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審理。
這起案件源於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雙方約定八仙樂園將位於「6、7、8」的遊樂區塊出租給瑞博公司,並將水池抽乾,供瑞博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
不過,「彩色派對」活動期間,發生粉塵爆炸燃燒事故,造成遊客死傷達數百人。
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因法裁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
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違規行為是對八仙樂園「未取得使用執照之6、7、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違規地點是在6、7、8區域內,不應擴及與本案無涉的其他園區。
北高行指出,觀光局在無證據可以認定這些區域有何缺失、立即引起公共安全的危險,就命令八仙無限期停止「整個八仙海岸園區」營業,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廢棄停止營業的處分。
全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做出判決。
最高行新聞稿指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就園區的經營,實質上是一個觀光遊樂業、只有一個經營團隊,而塵燃事件的發生及損害擴大,並非僅是單一園區或某些區域營運方針或管理流程的錯誤使然,而是涉及八仙樂園的整體經營管理能力,包括重大公安事故發生時的危機處理能力。
最高行表示,交通部觀光局認為八仙樂園檢查結果不合規定,包括擅自將迄未取得使用執照的遊樂設施對外開放營業,導致這起塵燃事件,造成數百名民眾傷亡,情節重大。
新聞稿提到,原處分命八仙樂園停止全部營業,至塵燃事故責任釐清,以及對於消防、急救及安全設備等缺失的調查及改進為止,促使八仙樂園作整體經營管理能力的檢討改進,而且基於維護公共場所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上有所必要,「停業處分的範圍不以已發生損害的區域為限」,尚非全然無據。
新聞稿也談到,原審並未調查八仙樂園整體經營管理及安全控管能力,是否應檢討改進等,就進而論斷是否有就全部範圍為停業處分的必要。
綜合上述,最高行表示,本案事證尚有未明情況,原審法院有再進行調查審認的必要,因此廢棄北高行的判決結果,發回北高行調查後另做出適法裁判。
至於八仙被罰5萬元部分,北高行審理時已駁回;上訴到最高行則遭駁回確定。(編輯:張銘坤)1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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