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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修正刑訴法 增設被告防逃機制

2018/2/8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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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被告增加多項防逃機制,例如被告停止羈押可用科技設備監控等,將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規定,對於停止羈押的被告,法院得命被告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進行一定處分,以避免被告逃亡國外規避刑責。

修正條文也明定,除有法定例外的情形外,被告於宣判時有到庭聽判的義務;同時對於宣判一定重罪以上刑度的被告,如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預期將會逃亡以規避刑罰的可能性增加,法院應依職權或檢察官的聲請,審查是否有羈押的必要。

不過,行政院對宣判重罪後的被告防逃條款有不同意見,認為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置,應給予被告和辯護人適當的時間進行答辯準備,這項意見以附註的方式加註在修正條文中。

另外,因應有些被告於案件判決定讞後、發監執行前逃跑的「空窗期」,修正條文明文授權檢察官,認為遭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有相當理由可能逃亡時,可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編輯:張均懋)1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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