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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歧見傳法官當庭逮捕檢察官 法院澄清

2018/2/2 18:41(2/2 19: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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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日電)彰化地檢署一名莊姓女檢察官偵辦一起兒少保護案件,向彰化地院法官聲請將犯嫌羈押,陳姓法官不准,兩人爭執,傳出法官下令逮捕檢察官,不過院方澄清,法官未下令逮捕上銬。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今天指出,法官和檢察官對於是否羈押有歧見,兩人爭論,法官認為檢察官用語過當,涉犯侮辱公署罪,經院方法警通報,院檢雙方協商後,法官未下令逮捕。

這起事件起因於彰化地檢署一名莊姓女檢察官偵辦一起兒少保護案件,檢察官認為一名犯嫌涉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法院的陳姓法官卻裁定交保,兩人對於該不該羈押有歧見,因而發生爭執,法警見狀趕緊通報院檢雙方,院檢經協商後解決爭議。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王義閩澄清,法官並沒有要求逮捕上銬檢察官,而是要求檢察官道歉;至於與法官發生爭吵的莊姓女檢察官,在同事眼中是一名嫉惡如仇的檢察官。

一名曾任檢察官的法界人士指出,刑法上的侮辱公署罪,指的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不過羈押庭只有檢察官、法官、被告以及律師在場,是否構成「公然」的條件,有討論的空間。

這名法界人士表示,他是第一次聽到檢察官在庭上和法官對於是否羈押產生爭執,通常檢察官如果聲請羈押不成,不會當場和法官發生爭執,而是再寫聲請書,再度聲請羈押。(編輯:唐聲揚)10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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