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酒醉女部屬到飯店猥褻 主管判賠60萬
2017/12/17 13:54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台北市某公司林姓主管見女部屬酒醉,佯稱送她回家,卻載到飯店猥褻,受害女子傳LINE給男友求援後獲救;被害人事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判林男賠新台幣6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受害女子參加公司聚會後不勝酒力,回到辦公室休息;林男見有機可趁,向其他同事稱會送她回家,但卻把人帶到公司附近的飯店親吻被害人的嘴唇、撫摸胸部,乘機猥褻。
被害女子被林男的舉動嚇醒,趕緊傳LINE訊息給男友求救;被害人男友依據她所傳的飯店標誌圖片前往救人,也報警處理;檢方偵辦後將林男起訴。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觸犯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經上訴遭高等法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民事部分,被害女子則向林男求償80萬元。
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但法官根據相關證人證詞、監視器畫面,認定被告為被害女子的主管,未盡照顧之責,卻利用她酒醉之際趁機猥褻,導致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要向醫療院所求助。
北院法官審酌兩造財產、利息所得資料、學歷等情狀,認為被害女子請求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應以6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1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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