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文修正 視訊取證保護證人
2017/12/15 19:1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立法院今天完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程序,法務部指出,為鼓勵被害人或證人勇於檢舉作證,仿照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增訂得以視訊取證,更周延保護被害人及證人。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鑑於犯罪組織活動多樣性,追求利潤的牟利性也可為組織犯罪特徵之一,但非必要的特性,因此具有眾暴寡、強凌弱,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危害社會甚鉅的持續性組織犯罪行為或牟利性的組織活動,均應納入組織犯罪。
為有效追訴組織犯罪案件,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立法院今天完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程序,相關修正條文重要內容包含,修正組織犯罪定義,修正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以符合防制組織犯罪的現況及需求,對於究辦組織犯罪將有更具體有效的作為。
此外,為鼓勵被害人或證人勇於檢舉及作證,仿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5條規定,增訂得以視訊方式取證等相關規定,以期周延對被害人及證人保護。1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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