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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回饋金制度 讓下一個使用者受惠

2017/12/10 09:17(12/10 17: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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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服務停看聽專題三(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作為法律公益團體,法扶運作經費主要來源為政府,少部分則是回饋金。外界質疑,法扶未落實回饋金制度;法扶指出,個案的情形不一,該做的審查會好好做。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會提供免費律師辯護服務,但法律扶助法第32條規定,因法律扶助所取得的標的具有財產價值,且財產價值達到一定標準者,經「審查」得請求受扶助者負擔酬金(律師費)及必要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即法扶的扶助成本,作為回饋金。

觀察法扶2016年度報告書發現,法扶去年總經費收入達新台幣12億多元,其中11億多元就是政府捐助及專案計畫收入,回饋金、追償金則有410餘萬元;有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質疑,法扶有法源依據,能向受扶助者收取回饋金,該收的就要收,但有些案件法扶卻沒這做,建議法扶好好落實這項機制。

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處主任、律師許幼林說,收取回饋金的精神在於,受扶助人要打贏官司、取得一定的財產利益,法扶會以50萬與100萬元做為收取標準;受扶助人獲得的財產利益超過扶助成本,若在50萬以上未滿100萬元時,會要求回饋一半的律師酬金跟費用,若是在100萬元以上時,則要求回饋全部。

許幼林舉例,假設法扶支出了5萬元的扶助成本,幫受扶助者打贏官司,獲得60萬元的財產,就得支付訴訟過程中的律師費用、相關行政開支的一半總額;不過,還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受扶助者最後「實際」拿到多少錢。

許幼林強調,按規定,該收的回饋金還是會收,案主回饋金是否能免除,得由外部審查委員會決議,絕非法扶內部人員就可以決定,「不是自己大筆一揮就揮掉,法扶有嚴格的打呆機制。」1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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