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遮羞疑案逼簽本票又軟禁 男子判刑
2017/12/8 14:5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洪姓男子因懷疑女友遭張姓男子性侵,約談判遮羞費,張男簽本票後離去,但未如期付款;洪男夥同友人以電擊棒強拉張男上車軟禁6小時。台北地院今天判洪男2年6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洪男因懷疑陳姓女友在去年8月間遭張男性侵害,夥同多名友人在同年8月底約對方談判,兩方達成共識,張男簽遮羞費下50萬元的本票,並允諾同年9月2日先付新台幣15萬元頭期款後離去。
但張男後來未如期付款,洪男夥同多名友人到張男工作地點埋伏,幾個人強行壓制及使用電擊棒,使張男無力反抗遭強拉上車,帶往一處房屋內軟禁。張男被逼簽下二張50萬元本票,寫下性侵洪男女友的自白書,要求張男致電向親友籌錢才可放人。
路人目擊張男被強押上車報警處理;警方後來循線逮捕洪男等人,張男結束軟禁6小時並重獲自由。
台北地院審酌兩造和解,洪男為犯罪主使者,依私行拘禁罪判處2年徒刑,洪男友人們則分別被判6月至2年不等刑期。全案可上訴。10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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