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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盜領勞退金 南市勞工局判賠3210萬

2017/12/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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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台南市勞工局仲姓退休科員,被控勾結人頭詐領勞退金。台灣銀行向仲姓科員與勞工局求償,高院認為勞工局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勞工局與仲姓科員連帶賠償3210萬元。

曾當過警察的仲姓科員於民國98年至100年間,以勞動部發給的「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帳號,查詢轄內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情形,利用停歇業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結清的機會,勾結林姓仲介詐領。

仲姓科員先擇定20家停歇業公司,再由林姓仲介以每件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不等代價取得人頭勞工資料,以不實文件向台灣銀行詐領勞工退休金共計3329萬5450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年2月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仲姓科員有期徒刑9年,林姓仲介則判處5年徒刑。

台灣銀行另向仲姓科員與台南市勞工局起訴求償,勞工局向法院主張,勞工退休基金業務的監督責任由勞動部負責,而非地方政府機關,縣市機關僅形式審查,不負實質審查的責任,請求駁回台灣銀行之訴。

但高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仲姓科員是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害台銀權利,因此台南市勞工局應與仲姓科員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高院扣除台灣銀行已自林姓人頭勞工受償的119萬元,判決台南市勞工局與仲姓科員連帶賠償台灣銀行3210萬5420元,全案仍可上訴。10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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