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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塵爆家屬提國賠 消防署:不符規定

2017/1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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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9日電)八仙塵爆罹難者家屬將提國賠,內政部消防署今晚表示,事故主因為主辦單位場地選擇及人員訓練不足所致,消防署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國賠請求不符規定要件,尚難同意賠償。

八仙塵爆事發超過兩年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今天與多名罹難者家屬在立法院舉行「八仙往生家屬國賠」記者會,罹難者家屬將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每名罹難者新台幣1200萬元。並認為消防署至塵爆發生後13天才公告粉塵管理辦法,有怠惰違失。

消防署今晚發布新聞稿表示,關於八仙塵爆10名罹難者家屬認為消防署未預先在事故發生前,依消防法第14條公告禁止於公眾活動中噴放粉塵,因此認為消防署怠於執行職務,日前主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賠償1億2000萬元。

針對事故發生,消防署認為,是因活動主辦單位場地選擇、內容規劃及人員訓練不足等因素所致,和有無就可燃性粉末管制部分,還不具有相當條件的因果關係。由於申請國賠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的要件,因此「尚難同意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其成立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包括「須為公務員之行為」、「須有怠於執行職務之不法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消防署表示,全案經邀集消防、法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開會審議,認為消防法第14條規範「易致火災行為」,是指行為本身已伴隨火源即燃燒或爆炸現象,若稍有不慎極易引發火災而造成重大災害,這種具有典型且高度火災危險特性的行為,才有必要納入管理。

同時,在一般正常狀況下,使用可燃性粉末並無發生火災的危險疑慮,且類似活動在全球各國也沒有發生火災的案例,且歐、美、日等國家法規也未將可燃性粉末使用納入消防管制的立法案例,消防署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形。1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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