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子致羞忿自殺 男判囚13年定讞
2017/10/6 13:55(10/6 14:07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苗栗縣一名失婚女子酒後遭林姓男同事性侵,案發後一個半月羞忿尋短身亡。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依強制性交致人自殺罪,判處林男13年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與被害女子為同事關係。民國103年11月間,林男與被害女子及同事飲酒後,開車載女子前往台中市一家汽車旅館投宿,性侵兩次得逞。
被害女子104年1月4日,被人發現身穿紅衣、紅褲,在車上燒炭身亡,一旁留有燃燒的木炭和14封遺書,內容指控喝酒之後,遭到林姓同事撿屍,後悔沒有坐計程車回家,「自覺是傻瓜」。
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林姓男子均被依強制性交致人自殺罪判刑13年。林男不服,辯稱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女子尋短是因其感情生活複雜及健康因素,不能將案發後一個半月的尋短行為歸咎於他。
最高法院綜觀被害女子日記及遺書內容,發現被害女子案發前雖歷經離婚等事件,但已走出低潮,卻因遭林姓男子性侵再次陷入低潮。被害人家屬也指證,女子案發後性情大變、悶悶不樂。
最高院指出,被害女子案發後曾以LINE反覆質問林姓男子,但林男從未正視,女子最後回以「這樣的態度真的讓人難以原諒。」女子在遺書中還提及遭性侵的過程,顯見女子對林男未曾道歉認錯的態度,已無可原諒。
最高院認為,被害女子案發後在筆記本中多次提到自己身體被弄髒、每晚惡夢連連,眼前不時浮現林姓男子性侵時的嘴臉,因此足以認定女子因遭性侵而心生羞忿,進而萌生尋死念頭,林男的性侵犯行與女子尋短有因果關係,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10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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