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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弊案 李俊傑不回台又一人被押

2017/7/16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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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檢調偵辦永豐金控違法案,台北地院認為,永豐金控副總經理陳佳興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且本案共犯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迄今未到案,所以今早裁定陳佳興羈押禁見。

檢調獲報並調查永豐金控違法案,至少有三大塊案情。第一,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等人自民國98年10月間起,被控以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0%轉投資的境外Grand Capital Limited (下稱GC公司),疑違法放貸予境外無實際營運的紙上公司J&R Trading Co.Ltd.新台幣50餘億元。

第二,永豐餘集團透過YFY、元太科技,投資李俊傑控制的紙上公司Giant Crystal(GC)可交換公司債,並透過境外公司層層控制,最終控制上海1788房地產大樓。

最後,102年永豐銀與台銀共同主辦無抵押貸款4.3億美元給Star City等4家三寶集團的紙上公司等。

檢調在6月16日發動首波搜索約談行動,訊後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押禁見何壽川、永豐餘公司土地開發部經理張金榜、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的妻子廖怡慇等3人獲准。

檢調繼續追查本案,在7月12日提訊何壽川後,14日進行第二波搜索約談行動,約談陳佳興等3人到案,並於15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陳佳興。

北院開庭後認為,陳佳興身為何壽川的特別助理,兼任永豐銀行總督導等職務,也參與幫助GC公司、J&R公司、Star City公司貸放款、1788大樓等交易案進行,是永豐集團與三寶集團的聯繫窗口之一。

北院指出,陳佳興的供詞內容,與相關證人、被告的說法互有歧異,而且李俊傑迄未到案,依目前的偵查進度,還有對陳供述的真實性,以及與相關人證、物證相互對照勾稽、釐清的必要。

北院表示,陳佳興所涉罪嫌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第1項後段、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罪,均為法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罪,也難排除他可能會憑藉自己在集團內的地位,去影響動搖其他人日後的陳述內容或相互勾串。

綜合上述,北院認定陳佳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影響證人證述、湮滅證據的可能性,為確保本案將來偵查、審判、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今早將他羈押禁見。10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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