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石膏案 負責人判刑6個月定讞
2017/6/21 11:35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發生在2年多前的「黑心石膏案」,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食安法,判永昌石膏化工周姓負責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周姓負責人明知未修法前,二水硫酸鈣(俗稱生石膏)才可以作為食品添加物,但他卻自民國102年起,自大陸湖北生產並進口不得做為食品添加物的無水硫酸鈣(俗稱熟石膏)。
此外,周姓負責人還將熟石膏,裝入印有衛生署核發食品添加許可證字號的袋子中販售。全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送辦。
一審法院根據下游廠商和專家證詞,認為業者使用的無水硫酸鈣成本,比合法添加的二水硫酸鈣高,也沒有欺瞞下游廠商,而且衛福部在檢方起訴後半年,核准使用無水石膏,因此判決周姓負責人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上訴;智財法院認為,台灣雖然在104年6月將無水石膏納入合法食品添加物規範內,但周姓業者在此之前,就以此假冒二水硫酸鈣販售,明顯觸法。
不過,智財法院考量無水石膏被國際間核准使用,也沒有證據顯示有害人體健康,加上周姓業者年事已高,因此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永昌公司則罰300萬元。
全案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就此確定。10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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