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刑事調查罪 關心警辦案就恐觸犯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決議就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增訂棄保潛逃罪以及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等4罪;委員林志潔舉前基隆巿長張榮通「關心」員警執法案子為例,就可能觸犯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天初步決議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偽證罪,也須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等4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法務部官員指出,參酌外國立法例,研擬相關規範提交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已於去年11月18日、今年1月11日及2月15日邀集學者專家及實務界共同研商妨害司法公正罪之具體規範條文,廣泛參考外國立法例、專家學者及實務代表意見,研擬規範方向。
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部分,保全執行之標的如為金錢債權等權利,相關執行方式依法規定,由實施各該程序的公務員發扣押命令禁止收取或其他處分,及禁止清償等方式為之,如有違反扣押命令禁止處分效力, 就是侵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 。
增訂棄保潛逃罪部分,法務部官員舉例,北巿夜店殺警案,一審法院判被告有罪,不過被告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被諭知交保處分,須定時赴警局報到,若被告沒遵守赴警局報到,甚至落跑,現行就是回復原有被羈押狀態,而無任何其他不利後果,這將戕害國家司法公信;所以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及美國法制,被告未遵守法院命令不到庭時(包括判決前之審理及判決後之執行),除原所犯之罪外, 將另再構成刑事犯罪。
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證人罪部分,法務部官員指出,為使證人不受恐嚇、脅迫、騷擾,外國立法例多訂有保護證人的規定,參考日本刑法及美國聯邦刑法典均有規定;所以,為提高證人出庭作證意願,更確保其在無任何外在影響下充分陳述意見,避免做出與事實不符的證詞,有增訂處罰規定必要 。
此外,若為了打擊報復出庭作證之證人,而對證人干預合法工作或生計等的經濟報復,則是參考美國聯邦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一併增訂加以處罰 。
另外,委員陳宏達指出,「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即可規範關說問題,衡酌社會重視人情、關係的特殊環境,尤其是民選政治人物受選民及樁腳的請託,黑手可能無孔不入,所以從警察、調查官等司法警察初期處理之際,即可能介入干預個案的處理,其間如影響不了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最後仍然會想盡辦法影響執行面,執行程序若遭到關說者不當干預、左右,司法仍然沒有公正、信譽可言。
所以,防護司法公正性的射程宜更廣些,除了「刑事調查」的部分,也應該包括 「刑事執行」部分,亟須在我國刑法 「妨害司法公正罪章」 中,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以杜關說歪風 。
陳宏達指出,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具有劃時代的改革意義, 「司法關說」 涉及司法倫理及司法官品操的問題, 有如官場之癌症,足以腐蝕司法、撼動社會,因此不應迴避, 大刀闊斧, 台灣司法關說部分才會有救。10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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