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文聰交保案 最高法院裁定不准確定
2017/4/14 16:5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3.5億元交保、限制出境,須每天赴警局報到,經高檢署提抗告後,最高法院今天自為裁定,不准鄧文聰交保,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起訴指出,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以投資名義,將公司資產搬到EFG銀行香港分行供兩人質押借款,藉此掏空公司約新台幣130億元,依違反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及洗錢防制法起訴。幸福人壽在民國103年因財務惡化,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管,全案曝光。
台北地院去年依違反保險法、洗錢罪,判鄧文聰28年,併科罰金9億元;黃正一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全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鄧文聰向高院聲請具保停押,高院合議庭2月24日裁定延押2個月,但鄧文聰提出3億50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天赴警局報到。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不服高院這項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日前認定抗告有理由,將案件發回高院更裁。
高院合議庭審酌本案證人已調查完畢,鄧文聰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在監所內曾有呼吸困難掙扎情形,5日傍晚做出更一裁定,以3.5億元交保、限制出境,須每天赴警局報到。台灣高檢署即時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今天做出自為裁定,不准鄧文聰交保,裁定理由是為了使高院不再糾結是否准予交保的問題,讓高院專注在本案審判進行,另考量鄧文聰病情沒有加劇情形,他的財力佳,又在大陸深耕多年,也曾刻意隱瞞擁有外國護照,有逃亡之虞。106041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