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辯稱查賄費 候選人重判4年6個月
2016/11/20 10:33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0日電)年初台東縣海端鄉縣議員補選,候選人黃山平雇工「抓賄選」,工作費5000元。院檢調查,認為他以「查賄選之名,行賄選之實」,判4年6個月徒刑。
今年初立委選舉,台東警方、調查站接獲線報,有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將在海端鄉全面買票,並且樁腳的錢已經發出。
台東地檢署指揮台東縣調查站、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和關山分隊,總計動員百餘人員前往海端鄉查賄;意外查獲縣議員補選的候選人黃山平涉賄。
黃山平交給余姓、杜姓、田姓3選民新台幣5000元,以及一張黃員親筆寫的領據,上面載有「茲領到余女士 (黃員的妻子)提供縣議員補選時查察賄選的工作費5000元整」,議定如遭查獲賄選時,要辯稱5000元是幫忙抓對方賄選的工作費,不是賄款。
檢察官偵辦時,黃員堅持是「請對方抓賄選的工作費,並非賄款」,遭到檢察官羈押2個月後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不過,3名拿到「工作費」者,有人向檢察官坦承是賄款,不是幫忙查賄選的工作費,希望爭取緩起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採取黃山平的說法,判處黃山平無罪,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法官認同檢、警、調的證據,且有人坦承是賄款,因此認定黃員開的5000元查察賄選的工作費領據是藉「查察賄選」工作費之名目,掩飾其賄選之不法。重判黃山平4年6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還可上訴最高法院。10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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