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害騎士撞癱 金山區公所判賠千萬定讞

2016/8/17 12:36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7日電)張姓男子5年前騎機車撞上新北市磺清大橋旁自行車道的「ㄇ型鐵管」致癱瘓。最高法院判決金山區公所應賠償他新台幣1193萬元定讞。

張男事發前在科技廠擔任作業員,他主張,事發路段前方沒有禁行機車標誌,ㄇ型鐵管和路旁也無任何反光設備提醒用路人注意,才會撞上。

金山區公所聲稱,設置ㄇ型鐵管是為了避免車輛違規進入自行車道,避免自行車騎士遭撞傷,且在道路前方700公尺處,也有設置慢行及警告標誌,符合規則。

歷審認為,區公所在事故地點前方700公尺設置警告標誌,但離案發地點太遠,不足以警示用路人,且這只能讓用路人了解此處是行人及自行車優先使用,不足顯示禁止汽機車進入。

合議庭認為,區公所設置的標誌、標線有欠缺,但張男時速達每小時47.99公里,高於路段速限規定。因此判決金山區公所、張男各負擔8成、2成責任,區公所應國賠1193萬元定讞。1050817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