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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幸福是否取得越南合格證書 檢辯攻防

2016/5/3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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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1日電)頂新案二審下午進行準備程序,檢方認為,大幸福公司未取得越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頂新辯護律師則稱,大幸福公司並未生產油脂,故不屬於該範圍,不須取得此證書。

頂新二審下午在台中高分院召開準備庭,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提出補充上訴理由指出,越南食品安全法於2011年7月1日生效實施後,食品(包括食用油脂)在整個生產、初步加工、加工、保管、運輸與銷售過程,均受到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令的管理與監控。

此外,越南大幸福公司不符合越南食品安全法規定,並未取得「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頂新卻以Vinacontrol公司不實的檢驗報告,將只能當飼料的油混充食用油,進口台灣供消費者食用。

頂新辯護律師則指出,越南當地主管食用動物油脂的機關為「農業暨農村發展部」,非檢察官起訴時所載的「工商部」,所以在法律上應無證據能力。

另外,律師依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回函表示,「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是對有從事生產作業的廠商要求,大幸福公司並未生產油脂,故不屬於該範圍。並不會因為沒有該張證書而導致不可販售、或者表示其販售的油脂均是飼料油。

辯護律師也提到,Vinacontrol公司是當地具規模、且經官方認證機構,不會有檢方臆測接受賄賂情形。

庭前,魏應充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原料油進口後,要食用必須經過精煉,若沒有要精煉的話就直接作為飼料用途。這本來就是一個「原料油」的概念,並沒有檢方所稱原審忽視分流管理規定,等於將「人、畜等同看待」狀況。10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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