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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重啟再審 7理由動搖原判決

2016/5/3 21:59(5/3 22: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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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日電)被控於14年前持槍殺警遭判死刑確定的鄭性澤,今天終於如願獲釋,台中高分院也將就鄭性澤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啟再審,法官7大理由裁准再審。

第一、法院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認為,蘇姓警員胸部的2個槍擊創口,應是同一顆子彈射擊有2個皺褶的皮膚而產生,被害人倒下後,不論仰躺、俯臥或側躺,其胸部皮膚應為平坦狀,若是受槍擊,應只出現一個傷口,且依被害人槍傷型態、彈道方向、現場血跡型態等跡證,皆與鄭性澤進行二階段槍擊所可能形成的槍傷型態不符。

第二、蘇姓警員右手肘內側有明顯創傷,由該手肘傷口位置、瘀傷顏色,研判該右手肘內側的槍傷與其胸部槍傷似為同一子彈所傷,被害人受到3顆子彈射擊之間並無明顯的二階段槍擊間隔,應為在極短時間遭「連續槍擊」。

第三、蘇姓警員身中3槍造成5個創傷的彈道方向顯示,第2、3槍彈道方向是從羅武雄座位方向射出,第1槍的彈道方向也不能排除在羅武雄座位處,槍手最有可能連續開3槍襲警的方向是在羅武雄座位處。

第四、原確定判決採用許倬憲等人的證言所為之二階段槍擊認定,其論證基礎已遭到動搖。

第五、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案件回覆書依據羅武雄胸部與腹部槍傷的座標,以三角函數的餘弦定理計算羅武雄胸部與腹部槍傷的彈道入射角與坐姿角度,研判其中槍順序為腹部第1槍,胸部第2槍,且提出:「實驗證明一個人的頸動脈完全阻斷後,還能維持意識至少l0至15秒,因此,羅武雄被擊中心臟應不會當場斃命」論點,則原確定判決認定羅武雄胸部是第1槍、腹部是第2槍射擊,及第一時間先於蘇姓警員中彈並當場身亡,無法槍擊被害人的立論基礎動搖。

第六、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案件回覆書舉「克拉克(Glock)17半自動手槍(原確定判決認用以殺害被害人的同型手槍)退殼方向測試實驗影片」為例,認克拉克半自動手槍的彈殼也可能掉落於槍手左側,並認本案編號3彈殼雖在羅武雄左側,卻緊鄰羅武雄,仍在其射擊彈殼掉落範圍內,由彈殼位置推論槍手位置研判,不應排除在羅武雄位置擊發的可能性。

第七、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案件回覆書提出「以手上火藥殘跡判定是否為槍手,應以射擊殘跡之定量閾值為依據,否則難以論斷」意見,並認本案為室內槍擊案件,且以在場的蕭汝汶右手及梁漢璋左手也均驗出火藥殘跡,顯示本案火藥殘跡的定性分析結果呈現「隨機分布」,不具有推論槍手價值,也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

法官認為,本案就鄭性澤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啟再審。此部分既准予再審,其應受判決無罪之蓋然性存在,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罰,應停止其執行,以維人權。10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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