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消防局強調 指揮車絕不私用
2015/11/18 18:55
(中央社記者卞金峰桃園18日電)桃園市議員黃婉如今在議會提8輛消防指揮車用途一事,桃園消防局指8車採固定式單體警示燈及警鳴器,不會有私人用途的情事。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天率市府團隊出席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2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備詢,市議員黃婉如提出8輛消防指揮車有違法的狀況。
鄭文燦強調,消防局的救災指揮車使用必須依消防署的規定進行,市府公務車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針對此案請消防局研議清楚,再由政風處調查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桃園市消防局長胡英達指出,8輛救災指揮車於103年4月採購,同年9月交車,10月配置使用,其中3部配置供消防局火場副總指揮官前往救災指揮督導使用,另5部配發給5個外勤大隊供大隊長或副大隊長等救火指揮官前往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使用。
他說,依內政部消防署所訂「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規定,車身為紅色、車體配備固定式閃光燈、警鳴器、消防標識及通訊設備等,消防局救災指揮車車體裝備皆依規定辦理。
胡英達指出,有關固定式閃光燈形體及樣式的規定,依據消防署今天復函消防局11月13日函釋,略以:「固定式閃光燈不限於排式警示燈或單體警示燈,惟須固定於車體,且能明顯警示車輛四周之用路人,以維行車安全。」目前消防局已依來文所示,將這8輛救災指揮車均採用固定式單體警示燈、警鳴器、消防標識及通訊設備等。
桃園消防局指出,目前這8輛救災指揮車皆用於救災指揮及督導整備等公務使用,24小時隨時待命,以供救災指揮官前往指揮救災,絕不會也不准充當上下班交通工具或其他私人用途等公器私用的情事。10411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