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餘非法處理 廢清法最高罰3萬
2015/11/13 16:03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3日電)環保署廢管處長吳盛忠今天說,具回收再利用資格業者,若未按廢清法規定將廚餘以正常管道回收處理,最高可罰新台幣3萬元。
屏東地檢署查獲62歲畜牧業者吳美孃以回收廚餘做掩護,從知名大賣場回收過期食品及肉品,賣給便當店和小吃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長吳盛忠對此事件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這起事件又分成兩類「食物過期品」與「廚餘」,分別責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開罰。
在環保署權責範圍內,吳盛忠強調,依廢清法規定,合格再利用業者回收廚餘後,依法應將廚餘再利用成肥料或飼料原料,不可用來製造或加工給民眾食用,屏東縣吳姓業者符合回收再利用資格者,卻將廚餘非法處置,依廢清法處理,可罰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
吳盛忠表示,目前國內有74家業者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執照,為了杜絕不法,近期將全面稽查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執照業者,比對數量及流向。10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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