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裸屍案翻盤 男子獲釋出獄
2015/5/8 16:31(5/8 18:01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呂介閔被控殺害女友裸屍案,被判13年定讞後,檢方驗DNA後,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裁准,呂男已於下午3時許獲釋。
根據民國99年法院確定判決指出,呂介閔和郭姓被害人是在加油站打工認識,成為男女朋友,後來呂介閔移情別戀,郭女到呂住處爭論,兩人到附近的內湖五號公園談判爭執,呂隨手撿鈍器重擊,把她活活打死;事後再將她衣褲褪去,偽裝遭人性侵。
檢警偵辦期間,呂男曾被收押兩天,辦案人員同時在死者下體採到呂男的DNA,另在死者胸部咬痕採集檢體,經送驗為男性y染色體,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審酌兩人為男女朋友,死者並無被強制性交的痕跡,依殺人罪起訴呂男。
全案纏訟期間,法院一、二審都以缺乏直接證據為由,判決呂無罪;高院更一審時,依胸部咬痕類似等多項間接證據,全案逆轉,呂被判11年;更二、更三審時,呂均被加重判刑為13年。
最高法院在民國99年下半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呂男隨即發監執行。
刑事局今年1月間受高檢署委託採集呂介閔的唾液DNA與死者左乳房棉棒檢出的男性y染色體DNA進行比對,發現兩者型別不同,嫌犯可能另有其人。高檢署日前向高院聲請再審並聲請呂介閔停止刑罰執行。
檢警指出,案發當年的科學鑑定只能判斷死者左乳房有男性y染色體,現在技術精準比對DNA,才發現呂男與y染色體的DNA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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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天表示,刑事訴訟法在今年2月就再審事由部分修法,審酌本案有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事實,因此裁准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高院指出,今天裁准案件再審,不代表呂男無罪,僅案件重新回歸二審重新審理,究竟誰是凶手,都會調查清楚。10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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