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少女社群網站罵髒話 最高法院認屬言論自由
(中央社華盛頓23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一名少女因在社群網站發送充滿髒話的訊息而被學校懲處,案件鬧上法院,由於涉及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備受關注。最高法院今天裁定,這名少女的行為受言論自由規範保障。
2017年,賓夕法尼亞州馬哈諾伊鎮(Mahanoy)中學學生李威(Brandi Levy),在校外於社群媒體上傳她比中指和一連串髒話的訊息,被罰一年不得參加啦啦隊活動,當時她14歲。
她在訊息中寫道:「去你的學校去你的壘球去你的啦啦隊去你的一切。」
她告訴美國民權聯盟(ACLU):「我參加啦啦隊校隊選拔,但沒入選,我很不高興。」民權聯盟在法庭上代表李威。
法新社報導,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除了一人之外,其餘均認為李威的學校沒有理由因她在校外於Snapchat發送的訊息而懲處她。
路透社提到,唯一持不同意見的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則認為,學校「向來都可以在這類情況下訓導學生」。
不過,最高法院的裁定也強調,學校可因學生在校外的某些言論施以懲罰,例如騷擾或威脅,這在社群媒體盛行的時代有著重要的微妙含義。
此案攸關美國約5000萬名公立學校學生在網路和社群媒體時代的言論自由權利。許多學校和教育工作者認為,霸凌、威脅、欺瞞和騷擾頻頻在網路世界發生,他們制止這些行為的權限不應僅限於校內。
李威被懲處後,她的父母依據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提出質疑。法院裁定,以李威一案來說,學校不能管控學生在校外的言論。
法院表示:「在此案中,學校教導禮儀的重要性不足以凌駕(李威的)自由言論利益。」裁定還提到,公立學校是「民主的搖籃」,必須鼓勵意見交流,甚至包括「不受歡迎」的意見。
1969年,美國最高法院允許學生戴上象徵反越戰的黑臂章,但同時表明,引起混亂的言論仍會受懲。而在李威一案,法院認為,並無證據顯示學校活動「嚴重混亂」到足以限制言論的地步。
李威認同最高法院的裁定,她說,學校做得太過份了。她在聲明中表示:「我那時很沮喪,我當時才14歲,我只是用和現在年輕人一樣的方式來表達不滿。」(譯者:曾依璇/核稿:劉淑琴)1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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