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博涉賄案 尚有逾2億台幣犯罪所得待追徵
2018/10/5 18:59(10/5 19:20 更新)
(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5日專電)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庭今天一審裁定,南韓前總統李明博受賄罪成立,判其有期徒刑15年,並課徵130億韓元(約新台幣3.55億)罰款及追徵犯罪所得82億韓元(約新台幣2.24億)。
在電視實況轉播下,李明博以健康欠佳為由,沒有出庭接受一審裁判。在被控訴的16項嫌疑中,法庭認定7項有罪,而作出了前述判決。這是李明博於今年4月9日被羈押後,時隔179天完成一審判決。
法庭還認定,對於所有權有爭議達10年之久的汽車零部件公司DAS,名義雖屬李明博胞兄所有,實際由李明博幕後掌控。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法院認為,李明博2008年4月8日以後收受三星電子為DAS向美國律所代付訴訟費522.2萬美元屬實。
三星於2008年3月至4月向李明博方面表明了代付意向,當時三星遭到獨立檢查組調查,而李明博在總統任內特別赦免三星電子會長李健熙,足以構成「權錢交易」。
法庭指出,三星前高管李鶴洙寫自白書供認代付訴訟費事實成為認定有罪的有力證據。向友利金融控股前會長和前國會議員賣官鬻爵所收逾36億和23億韓元也被認定為賄賂。
報導指出,法庭在判決書中稱,2007大選期間李明博醜聞纏身,但因大多數選民相信他的清白而當選總統,李明博應依法為民行使大權,但經審理,他罔顧民眾信任貪污受賄,動搖了公眾對公職人員和執法履職的信心,他還將罪名推向親信或心腹,不能不予重罰。(編輯:高照芬)1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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