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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查手機定位資料 美最高法院:需取得搜查令

2018/6/23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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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華盛頓22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今天針對數位隱私案例,做出重大裁決指出,警方需出具搜查令才能向電信公司取得手機定位資料。

最高法院以5比4投票結果裁決,手機定位資料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第四修正案保障人民免於不合理搜查和逮捕。

本案始於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取得搶劫嫌犯卡本特(Timothy Carpenter)的手機定位資訊。他在127天期間的1萬2898個定位點,顯示在發生數起搶劫案時,他的手機裝置都在附近。嫌犯後來遭定罪。

卡本特的律師和美國民權聯盟(ACLU)辯稱,去取得他的手機定位資料紀錄並不合憲。

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下級法院判決說,警方無須搜查令即可取得那樣的資料。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支持4名自由派大法官的決定。

法院在判決意見書中說:「我們拒絕授予國家未受限制取得無線業者定位資訊資料庫的權限。政府的立場未能應付數位科技的巨大改變,使得不只能追蹤卡本特的定位,任何人的定位都能被追蹤;且不只是短期間追蹤,而可能經年累月。」

美國民權聯盟的律師魏斯勒(Nathan Freed Wessler)稱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數位時代美國人隱私權開創性的勝利」。(譯者:羅苑韶/核稿:盧映孜)10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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