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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媒體公協會籲媒體分潤應立法 反對基金會模式

2021/10/5 16:38(10/5 17: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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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冠吟台北5日電)澳洲今年初「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數位平台使用新聞內容需付費,以保障媒體權益,國內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構也正協商討論,今天四大媒體公協會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媒體分潤機制應立法。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與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等4個單位今天共同發表聲明。

四大媒體公協會表示,目前媒體資源結構已嚴重失衡,希望媒體分潤積極立法。對於學者提出要求網路平台提撥一定營收比例,設立優質新聞基金進行分配與補助,四大公協會認為目前並未見到細節,不清楚由誰決定、決定標準和分配的公平性,擔心會陷入內容管制疑慮,希望採用非基金會捐款模式處理,以健全數位匯流產業環境。

四大媒體公協會在聲明中建請政府扮演協助雙邊協商的角色,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Google、Facebook等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廣泛納入多元關係人,以真實反映產業的需求與未來方向。

四大媒體公協會指出,廣告作為媒體重要營收來源,市場上的確已嚴重偏頗多時,量能集中在以上極少數國際型巨頭,造成對台灣在地各種媒體經營上嚴重的限縮,基於本地文化傳遞與議題發聲的角度,政府應有責任導引並促進產業環境的健全,是當前極為重要的方向。

台北市報業公會秘書長陳志光表示,公會主要訴求為「內容付費利潤共享」、「打擊盜版」。媒體花很多時間及資源生產內容,使用者付費是正常商業邏輯,沒道理用這麼多內容不用付費,且應有合理共享分潤機制;目前提出的基金會模式是下下策,不是讓產業環境正常發展的方法,若為考慮產業健全發展,該立法就立法。

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理事長邱繼弘補充,網路很多跨境廣告,以前搜尋關鍵字,多會出現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TVBS、東森等,但現在都是盜版網站排在前面,廣告收益就被賺走,希望政府不要以跨境網站無法管理為由,盼政府積極處理。(編輯:張雅淨)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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