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彰化連環撞事故1人救治5個月亡 肇事駕駛判6月
2025/2/11 13:31(2/11 14:26 更新)
![張姓駕駛經國道3號南向彰化系統,前車遇事故車煞停,張男則閃避不及,撞上前車後推撞事故車,共釀4車連環撞,事故車駕駛治療5個月仍不治,張男近日被彰化地方法院(圖)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刑期,可上訴。中央社記者鄭維真攝 114年2月11日](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800/20250211/1024x768_wmky_0_C20250211003007.jpg)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1日電)張姓駕駛經國道3號南向彰化系統,前車遇事故車煞停,張男閃避不及,撞上前車後推撞事故車,共釀4車連環撞,事故車駕駛治療5個月仍不治,張男近日被依過失致死罪判6月刑期。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12年9月6日晚間7時許,林姓駕駛因自用小客貨車故障,停放於國3南向197.7公里處外側車道。
據判決書內容,1輛自小客車為閃避此事故車,在撞擊前煞停;張男因煞車、閃避不及,追撞這輛自小客車後方,自小客車遭撞後向前推撞事故車,事故車立即起火燃燒。
此時,行駛於張男後方的另1輛自小客車駕駛見車禍發生,立刻向右側加速車道閃避,而撞上被推到加速車道的事故車,導致事故車受到2次撞擊;站在事故車附近的林姓駕駛於連環車禍過程中被撞倒在地,傷勢嚴重送醫搶救,經數月治療仍於113年2月宣告不治。
張男稱,他的過失行為確實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原因之一,但另外2名自小客車駕駛也有過失,也應同負過失致死之責。法官認為,另2名駕駛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法院不得對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
法官審酌,被告未盡注意義務,被害人也未擺放故障標誌警示及事發時站在加速車道附近,發生此件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受傷送醫救治仍死亡,被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未填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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