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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消保法自治條例生效 爭議店家將遭貼警訊公告

2024/10/15 13:39(10/15 14: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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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訂定的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已生效,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15日說明,屢生消費爭議店家如不改善,市府可至店家張貼警訊公告,店家如遮蔽或撕毀公告,最高可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中央社記者郝雪卿攝  113年10月15日
台中市政府訂定的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已生效,台中市法制局長李善植15日說明,屢生消費爭議店家如不改善,市府可至店家張貼警訊公告,店家如遮蔽或撕毀公告,最高可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中央社記者郝雪卿攝 1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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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5日電)以不誠信手法行銷又屢生消費爭議的店家,台中市長盧秀燕今天說,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已生效,可到爭議店家張貼警訊公告,店家如遮蔽或撕毀公告,最高可處罰鍰10萬元。

消費爭議事件層出不窮,盧秀燕今天在市政會議中宣布,法制局訂定的「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已獲行政院核定,並於9日正式生效,對於違反消費法規的店家,市府可到營業處所張貼警訊公告30天,希望業者能改進,如業者拒絕、遮蔽或撕毀公告,最高會面臨10萬元罰鍰。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在近期內有2家業者的消費爭議層出不窮,分別是交友聯誼業者及美容商品販售業者,因為中央針對交友服務及美容定型化契約都沒有規定,目前業者就處於無法可管狀況,市府才會修正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如果業者不改善,就會前往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提醒消費者上門時注意可能是問題業者,自己要小心。

李善植表示,其中交友聯誼業者1年投訴案件近百件,而美容業者也有30到40件,市府會發文要求改善,改善期間又沒有相對改善,就會張貼警訊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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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2家業者的經營手法,李善植說,都是配合資融業者進行無卡分期付款等預付型交易,消費者動輒簽下數十萬元交易,其中1名女子單次就51萬元,又不告訴消費者有7天猶豫期,可以解約。

李善植指出,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業者都不願正面回應及大幅度和解,還誤導消費者這是實體交易不能退貨,消費者對消保法的訪問交易規定也不太清楚,被業者誤導簽訂和解契約或接受不太合理的和解條件。(編輯:李淑華)1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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