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新法從嚴開雙罰單 北市違規件數暴增3300件
(中央社記者陳怡璇台北18日電)北市裁決所發現,即便新法規定車速超過40公里以上屬嚴重超速,且會連坐開罰駕駛人與車主,許多人仍不知情,在超速從嚴罰鍰從重情況下,北市違規件數暴增3300件。
立法院去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自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處罰鍰新台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但裁決所觀察到,新法施行後,今年1至6月嚴重超速案件舉發3972件(處罰駕駛人),較112年同期增加3300件,(+491.1%);今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處罰車主),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242.7%),都比施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有許多人不知新的處罰規定。
裁決所表示,常見情形為民眾將汽、機車借給親友,他們超速違規,自己卻也被牽連受罰、無車可用,影響通勤、接送小孩等。
裁決所提醒,如果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針對駕駛人處罰鍰,另1張針對車主處扣牌6個月處分,並非一罪兩罰。
裁決所表示,依據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罰鍰金額與扣牌時間都會累加。
裁決所呼籲,112年危險駕駛舉發樣態,就以超速40公里以上為大宗,呼籲民眾注意規定,遵守道路速限行駛,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編輯:張銘坤)1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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