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農業部應擬定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5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村再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國土計畫、土地明智利用原則,並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村永續發展,擬定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農村再生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不過,對於是否要將農村再生基金設置規模從現行的新台幣1500億元,提高為3600億元或4500億元,在場立委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送協商。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張嘉郡、楊瓊瓔及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分別所提農村再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現行農村再生條例第7條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1500億元,並於農村再生條例施行後10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張嘉郡的修法版本,是將1500億元改為3600億元,楊瓊瓔及邱議瑩的修法版本則是改為4500億元等。
張嘉郡提案案由指出,為因應農村再生基金用罄,照顧「農四」地區農村轉型再發展的需要,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楊瓊瓔提案案由指出,鑑於近年國際環境丕變和極端氣候的新形勢影響,以致台灣農村面臨永續發展的挑戰,且農村再生基金也即將用罄,恐影響落實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等政策,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邱議瑩等人提案案由指出,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農業部及所屬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的成立,允宜強化農業部在農業發展地區及農村永續發展的政策規劃執行,加重其職責,積極檢討農村再生基金用罄後,超前部署修正農村再生條例,完備農村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落實的策略性機制。
陳駿季受訪指出,尊重立委的提案,但這些案子違反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農業部會循相關行政程序,跟行政院爭取經費來撥補。
農業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依據財政紀律法第5、7條條文規定,有關所提法律案增加政府歲出,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此外,農再基金 1500億元業於民國109年完成基金經費撥補,截至113年2月底其基金餘額497億元。
委員會討論時,朝野立委有一致的想法,都希望照顧農民、促進農村產業活化及再發展等,但對於是否上修農村再生基金設置規模,還要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中央撥補經費等,意見不一,因此保留送協商。(編輯:林興盟)1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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