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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2特教師反彈懲處不公 教育局:可提救濟

2022/1/12 12:39(1/12 13: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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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2日電)台南市大橋國中2名特教教師被校方以損害學生受教權為由啟動不適任調查,後來被記2次申誡,但2人向媒體反映懲處不公。台南市教育局回應,懲處無不妥,當事人可依法提出救濟。

全國教育產業工會在去年4月曾發布新聞稿指出,大橋國中2名教師申請介聘時突被告知疑似不適任,正在接受調查無法提出介聘申請。當時校方回應指出,這2名教師教學有消極任事、未善盡職責情況,影響學生受教權和升學權益,經校事會議討論決定提報到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專審會。

蘋果新聞網今天報導指出,2名教師去年11月收到專審會結案報告摘要,其中記載當事人無「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及「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等情事。

摘要中也提到「惟雖無法直接判定及直接歸咎於當事人本身,但當事人之種種行為確實有怠惰、規避應行使之責任之處,建請學校移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衡處」。

2名教師認為懲處不公,並質疑校方人員涉嫌職場霸凌。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此案經台南市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完成,並決議2名教師雖未達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具體不適任情形,但有不符特殊教育法等規定的違失行為,如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簡稱IEP)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但當事教師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學生IEP。

台南市教育局指出,此行為致使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無法共同參與,以訂定符合學生特性的計畫,恐將影響學生受教權,因此對於2名教師的違失行為,由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作成行政懲處,合乎法定程序,並無不妥。

教育局表示,學校已對2名教師核予申誡2次,當事人若不服行政懲處,可依教師法第44條提出相關救濟(包括申訴或訴願)。至於當事人認為學校人員疑似職場霸凌部分,可依校方所訂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填具通報單,由學校依規定調查處理。(編輯:陳仁華)1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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