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擬修法 刪除樹高15公尺以上列保條件
2020/9/14 09:54
(中央社記者李宛諭台北14日電)台北市政府2003年訂定規範保護樹高15公尺以上樹木。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表示,為避免造成公安隱憂,擬修法刪除這項列保條件,但不影響220棵已列冊受保護樹木。
北市府2003年訂定「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當中規範受保護樹客觀條件,包括樹胸高直徑達0.8公尺以上、樹胸圍達2.5公尺以上、樹高15公尺以上、樹齡50年以上,或具珍稀及人文生態代表性價值等,以上只要符合一項即可認定為台北市受保護樹木。
市府文化局表示,現配合中央受保護樹規範,擬修法刪除「樹高15公尺以上」單一列保條件,原因是受限都市環境,大王椰子等樹種在缺乏足夠腹地的情況下容易變得又高又瘦,颱風來時也易攔腰折斷,影響公安。
文化局指出,若僅就樹高條件進行列管,對都市整體自然環境未必有正面影響。因此,經樹保委員討論,並參酌中央森林法2016年受保護樹認定標準未納入樹高15公尺條件,擬修法刪除「樹高15公尺以上」列保條件。
文化局補充,目前已列冊超過15公尺高的220棵保護樹均已列管北市受保護樹木,修法方向不影響220棵已列冊樹木,後續仍須依照保護樹規範進行維護。(編輯:陳俊碩)1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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