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宅 台南市政府公告應設火災警報器
2019/4/29 18:23(4/29 20:26 更新)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9日電)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的住宅管理權人應加以設置,若違反規定,沒有在期限內改善,最高可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台南市消防局統計,台南市近年造成人員死亡的建築物火災中,出租住宅場所占23.91%。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安全,依據台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台南市消防局長李明峯今天受訪時表示,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李明峯表示,台南市租賃一般住宅場所、租賃學生套房雅房等租屋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若房東仍不設置,可撥打119向消防局或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映,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他說,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將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陳俊碩)1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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