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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祝融肆虐 花蓮新建住宅須安裝住警器

2019/1/7 17:00(1/7 17: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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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7日電)花蓮縣消防局今天表示,自元旦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列為新建(變更使用)住宅應設設備,凡向縣府請領使用執照等,需先出具消防局核發合格證明文件,藉以降低住宅火災傷亡。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近年來住宅火災案例層出不窮,花蓮縣消防局分析相關統計數據後發現,花蓮縣建築住宅火災案件中有64%為獨立式住宅,5%為集合住宅,肇因為民眾用火行為及相關空間設備等複合因素,影響縣民生命財產甚鉅。

林文瑞說,尤其夜間睡眠時,民眾警覺性跟反應力都較低,往往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因此,預防住宅火災,應提高住警器設置率。

他表示,自101年度迄今,均足額運用中央補助款、縣配合款採購住警器補助予縣民。但中央補助經費有限,另積極向社會善心人士及慈善團體勸募,再由消防人員優先針對弱勢族群逐戶訪視,協助安裝住警器;同時利用各種宣導機會,提醒民眾於家中設置住警器,確保住家安全。

林文瑞說,101年度至106年度共為縣民補助安裝2046顆住警器,107年度更補助達1萬1072顆,其中,有9成以上為勸募所得。

依消防法規定,旅館、老人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須裝置住警器。林文瑞指出,自今年1月1日起,花蓮縣民眾向縣府建設處請領「5層以下住宅(公寓)及農舍」的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需出具消防局核發合格證明文件,才可請領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等各項文件。

林文瑞表示,依國外住警器推動經驗,美國自1970年起制定法律後,住宅火災發生件數明顯隨住警器普及率而減少,火警死亡率更下降一半,可看出住警器的預警功能確實有效降低住宅火災發生件數及死亡率。(編輯:戴光育)1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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