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屏東縣立法 登山大型群聚活動違規將罰

2017/12/29 18:00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29日電)屏東縣議會今天通過「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及「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違反登山條例最高罰新台幣5萬元,大型群聚違規最高罰10萬元。

屏東縣政府發布新聞稿表示,屏東縣轄內近年發生山域意外事故致搜救案件逐年升高,除浪費國家搜救資源,也造成救援人員身處危險環境,每次搜救費用都由救援機關自行吸收,因此制定屏東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規定,未來進入屏東縣轄內公告管制山域,必須攜帶衛星定位、通訊設備,須有領隊帶領並辦理保險,還要有登山計畫,違者可罰新台幣3000元至5萬元,而發生意外事故的搜救費用,未來搜救單位可要求登山民眾或保險公司全額支付。

自治條例中並規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在公告禁止期間,不得進入一般及特殊管制山域,已進入民眾應在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違規的民眾將罰款。

「屏東縣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人數1000人以上,且連續2小時以上的大型群聚活動,如音樂會、藝術表演等商業活動,主辦單位需檢具公共安全維護計畫,在活動60天前向縣政府報備,違反規定將處5萬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必要時可要求停止或中止活動。

消防局表示,自治條例規範對象主要是民間辦的營利性質的商業派對、表演藝術及定點煙火活動,宗教、迎神、選舉期間的造勢活動不在此限。1061229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