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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違停車輛 台中即日起開罰拖吊

2017/7/16 16:41(7/16 18: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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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6日電)即日起若在公園、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台中市建設局得報請警察局開罰拖吊;私設建物設施等地上物或亂砍剪樹木及植栽等,罰鍰將加重。

台中市政府表示,常接獲民眾抱怨,在公園、園道行走時,被違停的汽機車擋道,寸步難行,依據修正前自治條例僅能開立勸導單及被動罰鍰,執法效果有限,加上民眾常有任意私設地上物等情況,因此修正「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

台中市建設局指出,修正草案經台中市議會法規會於3月23日審議通過,經行政院於7月3日核定,市府並於7月6日正式公布實施。

建設局表示,修正的「台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新增第45條規定,汽機車在公園及園道範圍內違規停放車輛,除開罰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以下罰鍰外,建設局得洽請市府交通局、警察局、環保局移置保管,公園內的廢棄車輛也依規處理。

民眾若在公園內擅自建造或設置地上物,修正條文新增第41條規定,經通知或公告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市府得以廢棄物處理並向違規者請求代履行費用,若情況急迫,市府不予限期直接拆除。

擅移砍伐或修剪行道樹,毀損樹木、護欄或支柱等設施,或封閉栽植穴涉及損毀植栽部分,新增第42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

建設局長黃玉霖表示,為落實公園及行道樹實務管理需要,建設局增修自治條例處理方式、樹木移植、種植程序等規定,讓法規更便民及明確,民眾可清楚依循,創造市府市民的雙贏。10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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