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競選小物涉反滲透法 李姓被告住處遭搜索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國民黨立委傅崐萁被告發提供競選小物給同黨立委候選人涉及反滲透法等罪,台北地檢署指出,承辦檢察官今天指揮調查局北機站搜索李姓被告花蓮居所,將持續調查釐清中。
至於李姓被告的身分及所涉案情,北檢對此不願說明。
傅崐萁小檔案
- 現職:立法委員(第10屆)
- 黨籍:中國國民黨
- 生日:民國51年5月8日
- 出生地:台中市
- 學歷:國立花蓮高中、淡江大學交通管理學系、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廣州暨南大學法學博士
- 經歷:2010-2018九連冠五星縣長、花蓮縣長(16、17屆)、立法委員(第5、6、7屆)、立法院全院聯席會主席、立法院親民黨團總召集人、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召集人
反滲透法
「反滲透法」制定目的是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滲透來源」指境外敵對勢力政府、政黨組織、團體等,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反滲透法」並非針對特定對象或身分,也不觸及一般兩岸交流。台商、台幹、台師、台生、陸配,正常的經商、工作、生活、就學、返鄉互動,都不會受到影響。
法規重點
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也不得違法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進行遊說,違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安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妨害秩序)或違反集會遊行法第31條之罪者(妨害合法集會、遊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妨害選舉罷免或公投相關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條文也明定,若犯反滲透法之罪自首或在偵查、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陸委會
承辦檢察官為保全證據,2月27日指揮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兵分5路搜索「戰天下」公司、蘇員住所等處,並於3月11日及今天上午,兵分3路搜索李姓被告的台中、花蓮居所等處。
媒體一度報導,檢調搜索傅崐萁住家或辦公室等地。據了解,今天的行動主要是保全證據,檢調並未搜索傅崐萁住所或辦公室,也未約談任何被告。(編輯:戴光育)1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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