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工廠失火管理權人未協助救災最高罰1000萬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屏東明揚工廠去年9月22日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落實業者消防自主管理等。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草案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平面配置圖、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立即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
草案明定,如果上開場所的管理權人,在場所發生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草案也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另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草案也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這次修法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草案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
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有充足經費及資源,據以辦理消防人員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等事項,草案也規範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而為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草案也要求各消防機關辦理安全衛生工作如有違規,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編輯:蘇志宗)1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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