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8/6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公布流程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訂8月6日言詞辯論,今天公布程序流程表,當天上午辯論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當天下午辯論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等規定。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憲法法庭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此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憲法法庭訂於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進行言詞辯論,今天公告言詞辯論程序流程表。
根據程序流程表,辯論當天上午、下午各一場,上午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下午為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憲法法庭日前公布爭點題綱,包括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以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編輯:戴光育)1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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