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為何裁定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2024/7/19 18:45(7/30 11:48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裁定刑法「藐視國會罪」暫停適用。憲法法庭認為,藐視國會罪是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處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將有難以回復的重大不利益。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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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處罰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經宣告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任何人均得為犯罪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被告發人將因本條刑罰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編輯:張銘坤)1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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