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問藐視國會罪損害 黃國昌說法遭聲請人反駁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針對4機關聲請暫時處分部分行準備程序,針對必要性及範圍,聽取聲請人及指定機關立法院陳述意見。
大法官朱富美詢問,公務員未來受國會聽證調查,若虛偽陳述,以刑法藐視國會罪論處,此部分有無急迫、損害,且現行刑法偽證罪有類似規定,但偽證罪有可特定的範圍,藐視國會罪是否有不明確的疑慮,而必須做暫時處分。
立法院機關代表人、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刑法藐視國會罪未違反法律明確性,與現行美國、德國法律規範相比,台灣法律要件明確、適用範圍較窄、法律效果較細,提供真實資訊讓立法者做決策,是非常重要的公益。
黃國昌也說,受調查者若在國會面前說謊,往後必須負起刑責,至於聲請人幻想出來的危險、急迫性,目前為止沒有,沒有任何人於任何特定程序在立法院受到壓迫、危害。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則指出,所謂避免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也就是要避免實際損害發生前,要先預想可能的損害,並非等到實際損害發生後,才去談論後續救濟問題。
陳鵬光也說,透過強制手段做為武器,使政府人員受調查時承受壓力,可能洩漏應秘密之事項,也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不能看單一條文法律效果,而是必須擴大結合來看,這整套規定即有暫時處分必要。(編輯:李淑華)1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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