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兒少性影像 黃捷提案加重可罰百萬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9日電)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引發大眾撻伐。民進黨立委黃捷今天已提出修法版本,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除原條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台幣3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黃捷針對第36條、第39條及第51條提出修法。
黃捷在提案說明指出,有鑒於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減少兒少性剝削影像透過網路下載進而傳播,增訂重製的行為樣態;為提高嚇阻效果,提高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的刑度,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增加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必要時得延長。
在第36條部分,現行條文僅規範拍攝及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黃捷的提案增訂「重製」,並提高罰則為200萬元。
在第39條部分,現行條文為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黃捷提案於有期徒刑後,改為「得併科新台幣3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在第51條部分,犯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罪並經判刑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現行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黃捷提案增訂「或72小時之身心治療」,且「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延長之」。此外,還增訂「有關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非法性私密影像外流問題日益嚴重,黃捷則針對刑法增訂第319條之7,提案內容指出,「無正當理由持有第319條之1第1項、第319條之2第1項、第319條之3第1項攝錄內容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黃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據衛福部統計,有68%受害人的性私密影像遭不確定關係的不明人士上傳,顯見網路已使數位性暴力傳播速度及廣度增加,對被害者身心影響甚鉅,遂提案增訂罰則。
第319條之1第1項,即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第319條之2第1項,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第319條之3第1項,即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其性影像者。(編輯:翟思嘉)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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