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事件各界盼嚴懲 持兒少性影像有法可管嗎?修法訴求有哪些?
(中央社網站9日電)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引起譁然,許多藝人、立委皆出面呼籲修法加重相關刑責,引起各界討論。台灣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的罰則是什麼?除了修法嚴懲購買者,還有什麼辦法阻止類似案件發生?
黃子佼事件為何引公憤
黃子佼去年捲入MeToo風波,被控涉強制猥褻等罪,檢方偵辦後查無客觀事證,且告訴人與黃子佼和解並撤回告訴,因此不起訴。但檢方搜索時查獲黃子佼持有7個未成年人性影像,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他緩起訴2年處分,須支付國庫新台幣120萬元,在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現代婦女基金會表示,黃子佼購買影片的來源,為先前被查獲有「台版N號房」之稱的性犯罪網站,該網站內容多為會員自行拍攝、取得,包括如廁、更衣室偷拍等。這些非法影片多數會附上受害者的臉書、IG帳戶,造成當事人難以抹滅的恐懼與身心殘害。
拍攝或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後果?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曾於2023年1月10日修法,其中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過去是行政罰,修法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除此之外,透過招募、引誘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影像,依第36條處分刑責從3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38條規定,若是散布兒少性影像,則自3年以下刑期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藝人及民團呼籲重罰訴求是什麼?
藝人連署
賈永婕、小S(徐熙娣)及隋棠等藝人發起連署,呼籲各界督促立委針對兒少虐待、性侵害、性剝削修法加重刑罰,以遏止犯罪,也期盼建立更安全的兒少保護網。
朝野立委
民進黨立委王世堅8日表示,將提案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如果是以對價關係取得兒童或青少年性影像者,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罰金。民進黨立委林月琴等人9日也說,目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罰則過輕,也缺乏嚇阻效果,因此將提案修法,重罰製造、販售、持有者。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8日指出,雖然包含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在內的「性暴力防治四法」已在去年修正,通過販賣及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仍應加重刑罰。
民眾黨團副總召黃珊珊9日提出,購買者目前罰則都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只會易科罰金、緩刑,法院量刑會讓這些購買者認為不會付出太高代價。因此盼杜絕性剝削產業鏈,提高相關罰則。同時也應嚴懲兒少性剝削行為,就被害者年齡、露骨程度、殘虐程度、加害者資歷,訂定不同量刑標準。
民團訴求
婦女團體數位女力聯盟指出,相較於國外案例,台灣對於非法影像的購買及持有者,罰則明顯過輕,應修法提高刑責,並考量加害人持有兒少性影像的數量多寡、加害者的資歷、被害者年齡、被害者性影像內容等因素,訂定相對應量刑標準。
衛福部立場
衛福部次長李麗芬8日表示,去年修法已加重相關刑責,若立委再提修法,可再研議。
除了嚴懲購買者,還可以怎麼做?
民進黨立委黃捷指出,藝人連署的訴求,現行法律皆已囊括,然而如何斷絕偷拍集團金流、根除買賣也至關重要,像是偷拍集團常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工具,若能利用虛擬通貨金流分析工具追蹤,追查實質受益人是誰,也有助於斬草除根。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臉書發文指出,若只是加重刑責,可能無法對症下藥,且因法律不溯及既往,目前修法也罰不到黃子佼。沈伯洋解釋,兒少條例的規定相對完整、刑度也有設計,如果只有嚴罰,但執法沒有確實,等於沒有威嚇。這次黃子佼事件背後有犯罪集團,有人長期知情卻又包庇,如何追查犯罪集團是各國難題,需要被害人或知情人士舉發。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則呼籲政府成立數位性犯罪專責單位,或給予警政署偵查單位更多專業資源和知能訓練,讓具備性平知能與數位偵查能力的專責人員,協助受剝削的被害者。除此之外也應研議遏止境外平台的影片散布模式,讓部分刻意設置海外、有高度隱蔽性的平台,配合下架影片,避免影片傳播。(編輯:黑立安)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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