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引反彈 銓敘部:無限縮相關權利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引起民間團體反彈,銓敘部今天表示,草案擴大協商範圍、放寬籌組規定、調整協會人數門檻限制,並無民團質疑的限縮結社權、協商權及團結權。
行政院與考試院日前會銜提出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草案擴大可籌組機關範圍,新增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機關也可籌組機關協會,且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得籌組特種協會。
門檻人數部分,中央部會以上機關、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等層級籌組協會會員人數4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200人,以及特種協會400人;草案也明定可協商議題包含勤休方式、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進修,以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的各機關福利措施等8類。
不過,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書記官工作權益促進會昨天舉行記者會,質疑草案限縮結社權、協商權及團結權,呼籲立委退回草案。銓敘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協商權部分,草案除將法定協商事項由3種增加為8種,也將現行不得協商「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的規定,更改為只有「足以妨害其整體勤務執行安全」。
銓敘部說明,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已保障公務人員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的事項,因此這次草案未觸及修訂上述事項,但整體而言,協商事項已大幅放寬,並無過度限縮結社與協商權。
銓敘部表示,且草案為確保協商權,設計了一套兼顧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的協議機制,各階段均有明確執行期限,爭議裁決結果也有拘束機關的效力,無協商延宕疑慮,並有相關罰則。
人數門檻部分,銓敘部指出,基於代表性考量,以及避免少數個人會員就能籌組,因此訂定人數門檻,但特種協會超過具會員資格並經銓敘審定的現職人數1/5,且不低於30人就可以成立,如中央二級機關某委員會預算員額數未達150人,只要30人就能成立;消防人員經銓敘審定現職人數約1萬6000人,也只要400人,並無所謂「成立門檻過高,實質限縮消防員團結權」的疑慮。
銓敘部也重申,目前各先進國家基於公共服務的特殊性及依各國國情需要,就其公務人員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集體協約權及爭議權多有所限縮或禁止,並非均有完整的勞動三權,而新加坡政府雇用人員、韓國警察人員和日本警消人員,甚至不得組織工會。(編輯:張若瑤)1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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