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黃國昌汐止土地未獲設置停車場許可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黃旭昇新北7日電)前立委黃國昌汐止保護區土地遭疑蓋停車場。新北市府說,私人土地可申設臨時路外停車場,該處未獲許可;城鄉局說,如果確實當作停車場、且未合法申請,依法最重可處30萬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新北市議員張錦豪5日在臉書(Facebook)表示,經比對黃國昌名下23筆土地,卻發現停車場跟荒地;其中黃國昌女兒持有的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162地號、黃國昌持有的163地號,有20到25個停車位。
新北市府城鄉局說,汐止區水源段162地號土地是汐止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保護區」,同地段163地號土地是「道路用地」。
媒體報導,土地承租人指是自己把土地改為停車場使用,黃國昌不知情。
農業局表示,昨天先到現場勘查後,確認現場樣態,確實有鋪面及停車,依規定後續將勘查紀錄轉給行業主管機關交通局及土地主管機關城鄉局。
關於保護區與道路用地是否可以當作停車場,市府交通局說,依據「利用都市計畫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私人土地在尚未被徵收使用情形下,可依法申請設臨時路外停車場,經與其他相關機關會勘、確認並核准後,就可當作私人或公共停車場使用;經查,此處沒有獲得設置許可。
但是,交通局說,交通局僅能針對土地上「營業行為」裁處。依規定,收費停車場必須申請營業登記證,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費率與管理方式等,但如果是一般私人土地停放車輛,並未收費,法令並未特別管制。
新北交通局說,如果確定有收費事實、且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就會要求15天內限期改善,如果未改善,將依停車場法開罰新台幣3000元到1萬5000元。
交通局表示,汐止區水源路2段查無申請設立收費停車場的資料或紀錄。到現場勘查,水源段162地號與163地號雖有停車,但無事證直接認定是「收費停車場」,沒看到收費資訊,無法證明有承租事實,後續會把所有資料移給城鄉局處理。
新北城鄉局說,如果確實當作停車場使用,且未合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城鄉局將依都市計畫法裁處,最重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不過將待收到交通局與農業局資料後,再視情況處理。城鄉局將會配合市府聯合稽查,依稽查違規狀況,就各權管法令,限期改善或裁罰。
黃國昌6日晚間在YouTube頻道直播時表示,那塊被說是停車場的土地,是爸媽直接給他小孩繼承的土地,他們家沒有在上面開停車場,他也不逃漏稅。
黃國昌表示,有個鄰居開公司要放鷹架,好幾年前就跟他母親承租那塊土地,一個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這筆租賃所得他還有申報,沒想到竟然還有人質疑他逃漏稅,簡直莫名其妙。(編輯:張銘坤)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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