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蔣日記案 二審仍判總統任內文物屬國史館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國史館對兩蔣日記等文物歸屬權提民事訴訟,一審判兩蔣總統任內文物,屬國有由國史館管理,其他部分歸蔣家繼承人共有。繼承人蔣友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總統蔣中正於民國51年間開始,逐年交付自6年起至61年間所製作的日記及其他總統府文件與史料給兒子、前總統蔣經國保管。蔣經國再將這些文物連同自己於27年至68年所製作的日記轉交給兒子蔣孝勇保管,蔣孝勇將兩蔣文物掃描成微縮膠卷後,全數交給妻子蔣方智怡保管、處理。
國史館指出,蔣方智怡於93年8月、94年1月間先後與美國史丹佛大學簽訂保管契約,委託保管兩蔣文物及膠卷50年,並於102年間與國史館簽立合作及權利轉讓協議書,約定將兩蔣文物所有權及保管權利義務轉讓給國史館。
此外,蔣家後人蔣蔡惠媚、蔣友松、蔣友蘭、蔣方智怡、蔣友柏、蔣友常、蔣友青也同時與國史館簽訂捐贈契約書,同意將兩蔣文物捐贈並交予國史館管理。
國史館表示,兩蔣在總統任職期間文物部分,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規定,屬於國有財產,應交由國史館統一管理。非總統任職期間文物部分,根據捐贈簽約,國史館已取得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所有,並應由國史館管理。
蔣家後人蔣友梅等被告主張,相關膠捲並未能證明已由蔣方智怡取得所有權。另兩蔣日記等文物應為蔣中正或蔣經國的繼承人所共有,蔣方智怡並無權處分兩蔣文物。
國史館原本對多名蔣家後人提告,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109年6月宣判時,被告僅蔣友梅、蔣孝嚴、蔣蕙蘭、蔣蕙筠、蔣萬安、陳忠人、丘如雪等7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兩蔣文物微縮膠卷曾為蔣方智怡所有,並將所有權移轉為國有,應由國史館管理。兩蔣任職總統期間之文物,依據文物管理條例規定應屬國有,而應由國史館管理。
不過,兩蔣非總統任期期間文物部分,北院認為,蔣中正的繼承人並非僅有蔣經國,蔣經國的繼承人亦非僅有蔣孝勇,蔣方智怡未取得單獨所有權,國史館也未因協議書取得所有權,這些文物並非國有,判決駁回。
蔣友梅不服兩蔣總統任內文物,屬國有由國史館管理,提起上訴;蔣萬安等人未提上訴已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認定,舉凡總統、副總統於任職期間因從事公務活動所生物件,或個人信函、筆記及家書等私人活動所生文物均屬於國家史料,應立法規範由國家取得文物所有權以便管理保存,且經明文回溯適用於已卸任之總統、副總統,以維確保國家史料完整性的立法目的。
二審指出,兩蔣文物標題多有明確記載「總統批閱文件」、「總統手令影本」、「蔣公日記抄本」或「總統致美國詹森總統函件」等文字,並合併入冊保管存放,這些文物應屬兩蔣總統任職期間從事各項活動所生之物,即符合文物管理條例所指文物,應為國有,且由國史館管理。因此駁回蔣友梅上訴,蔣友梅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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